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讲学、进修、访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合作研究等均可提出申请,其出国(境)报批手续由校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办理。
二.申报程序
1.凡需因公短期出国(境)者,其本人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申请人所在部门的领导签署意见(盖章),报校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审核,经学校批准后,由校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行文报省教育厅、省外办或省台办审批。
2.申请人取得省外办签发的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后,向校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交本人近半年的小两寸正面证件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邀请函原件、办手续费用等。由校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负责办理护照、签证手续。
3.申请人获得护照签证后,自行办理兑换外汇、订购机票等事项。
三.申报内容
申请人在提交出国(境)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对方邀请信及邀请信的翻译件,对方提供的经济资助等证明。此外,
1.申请合作研究须说明合作研究的课题,包括研究内容、合作方式、经费、预期目标。
2.申请出席国际会议须写明会议名称,被接受的论文题目。赴台湾参加会议的人员,涉及人文科学方面内容的要注明会议有无“一中一台”、“两个中国”、“台独”等政治敏感问题。赴国(境)外参加会议的论文需附上有两位同行专家证明的论文摘要及科研处开具的同意出境交流证明。
3.申请访问考察须写明考察的具体内容及目标。
4.申请短期讲学应说明讲学题目,简要内容和讲学对象等。
5.申请进修或实习培训要写明其内容及欲达到的目标。
6.申请报告要注明:出访日期、往返路线、在国(境)外停留的天数和费用落实情况。
四.其他事项
1.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在涉外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2.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应按期回国。无特殊情况,不得延长在国外逗留时间。
3.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二周内向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写出书面小结,连同护照一并交校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护照由国际教育与交流中心统一上交省外办存档保管。
4.使用外汇的团组及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校财务处的有关条例执行。回国后备齐核销凭证,及时到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